“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现象屡见不鲜,驾乘人员开车要小心,下车更要当心,“小疏忽”有可能引发“大事故”。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仅对驾驶人员部分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中的白某梅为乘客,因其自身操作不当导致意外发生,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13时3分,罗某芹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交叉路口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后大众牌小型轿车乘车人白某梅开车门时,将其右侧行驶的李某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李某红受伤,造成李某红佩戴的手镯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芹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梅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红无责任。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诊断为:胸椎爆裂骨折及下颌部开放性损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18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使用人所造成,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依据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而非依据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故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案涉车辆驾驶人及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负担。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当对乘车人及驾驶人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周围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现象。本案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典型参考。乘客开车门行为虽属个人过失,但因其发生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仍未超出“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畴,故保险公司不得以“非驾驶人责任”为借口免责。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使用人所造成,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依据被保险人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而非依据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故受害方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在此,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车门不是“任意门”,推门下车请谨慎,人生中的意外仅在方寸之间。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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